歐盟《AI 法案》第 50 條正式生效:生成式 AI 必須揭露身分、深偽內容全面納入透明化規範

晶片觀測站2026/08/075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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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摘要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EU AI Act)第 50 條透明度規範正式生效,針對生成式 AI、聊天機器人、深偽(Deepfake)、AI 生成內容以及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系統建立新的資訊揭露義務。未來 AI 供應商(Providers)與部署者(Deployers)必須在使用者接觸 AI 前即提供明確告知,並對 AI 生成內容加入可機器辨識的標記,藉此降低詐騙、冒名、假資訊與大規模操縱風險。

重點摘要

  1. 01EU AI Act 第 50 條正式生效,建立生成式 AI 透明化義務。
  2. 02AI 聊天系統原則上必須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互動。
  3. 03AI 生成的圖片、影片、音訊與文字需加入可機器辨識標記。
  4. 04深偽(Deepfake)內容必須揭露 AI 生成或修改事實。
  5. 05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系統需事前通知使用者。
  6. 06公共利益資訊若直接發布 AI 生成內容,原則上須揭露 AI 參與。
  7. 07經真人審核並負有編輯責任的新聞內容可免除部分揭露義務。
  8. 08企業可遵循歐盟官方《AI 生成內容透明實務守則》,或建立自有合規方案。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EU AI Act)第 50 條(Article 50)已正式開始適用,代表歐盟正式啟動生成式 AI 透明化制度。新規範主要針對 AI 系統供應商(Providers)與部署者(Deployers),要求其在 AI 與民眾互動時提供充分揭露,並對 AI 生成內容建立可辨識機制。

歐盟委員會指出,近年大型語言模型(LLM)與生成式 AI 快速發展,使民眾越來越難分辨自己究竟是在與真人或 AI 對話,也難以辨識圖片、影片、語音是否為 AI 合成。此外,情緒辨識(Emotion Recognition)與生物特徵分類(Biometric Categorisation)技術也逐漸普及,若缺乏透明揭露,可能造成詐騙、身分冒用、消費者誤導以及大規模資訊操控等風險。

因此,第 50 條建立了多項透明義務,希望在促進 AI 創新的同時,維持民眾對 AI 技術的信任。

在 AI 供應商方面,凡是提供可直接與使用者互動的 AI 系統,都必須讓使用者明確知道自己正在與 AI 互動。不過,如果一般人在特定情境下即可合理判斷自己正在使用 AI,例如常見聊天機器人介面,則可視情況免除額外提示。

此外,凡是能產生合成文字、圖片、影片或音訊的 AI 系統,供應商必須設計可加入機器可讀(Machine-readable)的標記,使內容能被辨識為 AI 生成或經 AI 修改。歐盟要求此類標記應兼具有效性與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實作成本。

不過,若 AI 僅協助進行一般修圖、色彩調整或文字潤飾,而未大幅改變原始內容,則不屬於此項規範。例如一般照片修圖通常不需標記,但若 AI 大量重建畫面或直接生成全新內容,就必須符合透明標示要求。

在部署者(Deployers)方面,第 50 條同樣新增數項義務。若組織使用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系統,必須在使用者接觸系統之前即清楚告知。至於所蒐集的個人資料,仍須遵守 GDPR、《歐盟資料保護規則》以及《執法指令》等既有資料保護法規。

深偽(Deepfake)內容則有專屬揭露規範。凡是 AI 人工生成或經 AI 操作的圖片、影片與音訊,都必須附上揭露資訊,說明內容屬於 AI 合成或修改。不過,藝術創作、戲劇、諷刺作品及虛構內容可採較寬鬆方式,只需在不影響觀賞體驗的前提下適當揭露即可。

針對公共利益資訊(Public Interest Information),若新聞、公共資訊或其他公共利益文本直接使用 AI 生成內容,部署者原則上必須揭露 AI 的參與。然而,如果已有真人完成審核,並由具編輯責任的人員負責最終發布,則可免除此項揭露要求。換言之,一般新聞媒體經過正常編輯流程後發表的內容,不會因使用 AI 協助撰寫而自動落入揭露義務。

所有透明揭露都必須在使用者第一次接觸 AI 或 AI 內容時即完成,且揭露方式必須清楚、容易辨識,並符合歐盟現有無障礙(Accessibility)要求,不允許事後補充說明。

在執法方面,第 50 條將由三個不同機構共同負責。一般案件由各會員國市場監督機關(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負責;屬於 AI Office 管轄的系統則由 AI Office 執行監督;若 AI 系統由歐盟機構本身提供或部署,則由歐洲資料保護監督機關(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EDPS)負責。

歐盟委員會同步發布《AI 生成內容透明實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提供企業一條較明確的合規路徑。企業可選擇遵循該守則,也可自行建立符合要求的標示與管理機制,但若未採用官方守則,則需自行向監管機關證明其替代方案已達到法規要求。

此外,歐盟最新指引也進一步釐清多項重要定義,包括何謂可直接互動 AI、什麼內容屬於 AI 合成內容、深偽與一般數位編輯的界線,以及供應商與部署者之間的責任分工。實際應遵守哪些透明義務,將依企業在 AI 價值鏈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有所不同。

隨著第 50 條正式生效,歐盟正式建立全球目前最完整的生成式 AI 透明制度之一,也為 AI 內容標示、深偽揭露與 AI 身分告知建立新的監管標準,預期將對全球 AI 平台、內容服務商及企業導入 AI 的方式產生深遠影響。

原始來源

artificialintelligenc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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