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I 對美國國防部禁令爭議取得階段性勝利,法院要求重新審查「中國軍工企業」認定

晶片觀測站2026/08/197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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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摘要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部分推翻先前維持 DJI 列入美國國防部 Section 1260H「中國軍事公司」名單的裁決,認為下級法院在未檢視關鍵機密證據的情況下,就接受國防部指稱 DJI 有助於中國國防工業基礎的核心理由,程序上存在問題。案件將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法官將首次檢視相關機密資料。不過,上訴法院同時駁回 DJI 其他主要主張,因此 DJI 在重新審查期間仍將繼續留在五角大廈名單上。

重點摘要

  1. 01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部分推翻維持 DJI 列入 Pentagon Section 1260H 名單的先前裁決。
  2. 02上訴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在未閱讀關鍵機密證據的情況下,就接受國防部指稱 DJI 有助於中國國防工業基礎的核心理由,程序上存在問題。
  3. 03案件將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法院將首次直接檢視國防部相關機密資料。
  4. 04DJI 在重新審理期間仍將留在美國國防部「中國軍事公司」名單,並未因此次判決立即除名。
  5. 05上訴法院仍認定 DJI 曾獲中國政府相關政策援助,包括 2021 年取得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所涉及的政策與財務支持。
  6. 06案件下一階段的核心將是:被遮蔽的機密證據是否足以證明 DJI 實際對中國國防工業基礎作出符合 Section 1260H 標準的貢獻。

中國無人機製造商 DJI 在與美國國防部的法律戰中取得一項重要但有限的階段性勝利。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於 8 月 14 日部分推翻先前支持美國國防部的裁決,認為下級法院在審查 DJI 是否應被列入 Section 1260H「中國軍事公司(Chinese Military Companies)」名單時,沒有實際閱讀國防部用來支持核心指控的機密證據,因此不能直接接受政府關於 DJI「有助於中國國防工業基礎」的結論。

案件現在將被送回地方法院重新審查,而這也意味著負責案件的法官將首次直接檢視相關機密資料。

不過,這並不代表 DJI 已經被移出美國國防部名單。上訴法院並未全面支持 DJI 的訴訟主張,而是只針對其中一項關鍵認定要求重新審查。因此,在下級法院完成新的審理之前,DJI 仍將維持在 Section 1260H 名單之中。

爭議核心:政府的關鍵理由幾乎全部被塗黑

這起案件最受矚目的地方,在於美國國防部用來支持 DJI 列名的核心理由,在公開版本中幾乎完全不可見。

根據法院意見,美國國防部於 2024 年 12 月完成的相關指定報告中,有一個章節標題直接寫著「DJI Contributes to the Chines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也就是「DJI 有助於中國國防工業基礎」。

然而在公開、非機密版本的報告中,這個標題下方的內容全部遭到遮蔽與刪節。

換句話說,公眾可以知道國防部做出了這項判斷,卻無法從公開紀錄中知道政府究竟依據哪些具體事實得出結論。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法官 Bradley Garcia 在意見中指出,公開紀錄中並沒有國防部針對這項核心主張提出明確、可供法院審查的理由。

這也成為本次上訴法院要求重新審理的主要原因。

地方法院先前沒有看過機密證據

先前負責案件的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Paul Friedman,曾在 2025 年 9 月判決 DJI 敗訴,支持國防部將 DJI 保留在中國軍事公司名單上。

但根據此次上訴法院判決,Friedman 當時並沒有閱讀國防部報告中的機密版本。

他主要依賴美國政府在訴訟期間提交的法律文件,以及國防部報告其他未被遮蔽的部分,來判斷 DJI 是否確實與中國國防工業體系存在關聯。

上訴法院認為,這種作法存在法律上的重大問題。

依照美國行政法原則,法院在審查政府機關決策是否合法時,應該依據行政機關當初作出決定時實際提出的理由,而不能在訴訟之後由政府律師重新補充或替行政機關建構新的理由。

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防止行政機關先做出決定,再由訴訟律師事後替該決策尋找法律與事實依據。

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如果國防部真正依賴的是機密資訊,那麼法院至少必須檢視那些機密資料,才能判斷指定 DJI 的決定是否有合理依據。

DJI:公開紀錄不足,是重要進展

DJI 對此次判決表示歡迎。

公司發言人表示,法院認定公開紀錄中的證據不足,是修正這項不當指定的重要一步。

對 DJI 而言,這次判決最大的意義並不是立即解除限制,而是迫使美國政府的核心指控接受更直接的司法審查。

如果地方法院在閱讀機密資料後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支持國防部的判斷,DJI 可能進一步要求撤銷相關指定。

反之,如果法院認為機密資料足以證明 DJI 與中國國防工業基礎存在實質關聯,國防部的名單決定仍可能被維持。

因此,案件下一階段的關鍵將不再只是公開資料,而是此前從未真正接受司法檢驗的機密證據內容。

DJI 另一項主要爭議並未勝訴

雖然 DJI 在核心的機密證據程序問題上取得進展,但上訴法院也明確駁回公司的其他部分主張。

其中一項重要認定,是法院同意國防部的說法,認為 DJI 確實「明知地接受中國政府援助」。

國防部引用的證據包括 DJI 於 2021 年獲得中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National Enterprise Technology Center)」資格認定。

這項資格由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政府機構參與認定。

根據國防部報告所引用的資料,取得此類資格的企業可能享有多種政策與財務支持,例如現金補助、進口設備相關優惠稅率,以及由國有資本基金提供的金融支持。

報告指出,相關現金補助可能介於人民幣 500 萬至 1,500 萬元之間。

DJI 的律師則主張,公司雖然曾獲得這項資格,但實際上並未因為該認定而取得任何政府援助。

然而,上訴法院並未接受這項說法。

法院認為,單純由 DJI 律師在訴訟中宣稱公司沒有收到援助,並不足以推翻政府引用的相關證據,甚至將這種說法描述為偏向當事人自身利益的陳述。

因此,這部分國防部對 DJI 的認定仍然成立。

Section 1260H 名單是什麼?

Section 1260H 名單源自美國國防授權相關法規,目的在於識別被美國政府認為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軍工體系或中國國防工業基礎存在關聯的企業。

被列入名單本身並不完全等同於全面制裁,也不一定代表企業立即被禁止在美國銷售產品。

不過,這種指定具有極強的政策與商業訊號效果。

首先,美國政府機關、承包商與其他公共部門在採購與使用相關企業產品時,可能面臨更多限制與合規要求。

其次,銀行、投資機構、供應鏈夥伴與大型企業客戶往往會把這類名單視為風險指標,因此企業可能受到間接的商業與融資壓力。

對 DJI 而言,這尤其重要,因為美國長期以來一直是全球最大的商用與消費級無人機市場之一,而 DJI 在全球無人機市場具有高度影響力。

這不是 DJI 與美國政府之間唯一的政策衝突

DJI 近年持續面臨來自美國政府的多層政策壓力。

除了國防部的 Section 1260H 名單之外,美國聯邦政府與國會也曾從國家安全、資料安全、供應鏈安全與中國科技產業政策等不同角度,討論限制中國製無人機進入政府採購或美國市場。

因此,這起訴訟的意義並不限於 DJI 是否能從某一份名單上除名。

它同時牽涉一個更大的法律問題:當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與機密情報為理由,把企業列入具有重大商業影響的限制名單時,企業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有權知道政府的理由?而法院又應該如何在國家安全機密與司法審查之間取得平衡?

此次上訴法院的答案至少相當明確:政府可以依賴機密證據,但法院不能在完全沒有檢視這些證據的情況下,就直接接受政府的核心結論。

下一步關鍵:機密證據能不能撐住國防部的論點

案件重新回到地方法院後,最重要的工作將是審查國防部此前沒有公開的機密證據。

法院需要判斷,這些資料是否真正支持國防部所提出的核心命題,也就是 DJI 是否實際對中國國防工業基礎作出足以符合 Section 1260H 法律標準的貢獻。

這項門檻和單純證明 DJI 曾經獲得中國政府政策支持並不完全相同。

上訴法院已經認為 DJI 與中國政府援助之間存在足夠證據,但「獲得政府援助」與「對中國國防工業基礎作出貢獻」仍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與事實問題。

因此,DJI 此次取得的是一場程序與證據層面的勝利,而不是最終勝訴。

公司仍留在五角大廈名單上,美國政府也仍保有其大部分原有認定;但國防部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一項理由,現在必須接受法院更深入的檢查。

對全球科技產業而言,這起案件也可能成為未來美國政府使用機密情報對中國科技公司進行國家安全認定時的重要司法參考。

Tech English 專有名詞

Section 1260H List|1260H 條款中國軍事公司名單:美國國防部依相關國防授權法規建立的企業名單,用於識別被認為與中國軍事或國防工業體系具有關聯的公司。

Classified Evidence|機密證據:因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敏感資訊而不對公眾公開的證據,法院可能透過非公開程序進行審查。

Defense Industrial Base|國防工業基礎:支撐一國軍事裝備、技術、研發、生產與供應鏈的企業與產業體系。

Summary Judgment|簡易判決:法院在認為不存在需要審判釐清的重大事實爭議時,直接依法律與書面資料作出判決的程序。

Administrative Record|行政紀錄:政府行政機關作出某項決策時所依賴的文件、證據與理由,司法審查通常應以這些紀錄為主要依據。

National Enterprise Technology Center|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中國政府對企業研發與創新能力進行認定的一種政策資格,可能伴隨部分財政、稅務或產業支持措施。

原始來源

storage.courtliste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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